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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2.63W
設計合同 違約責任
設計人違約責任

(一)合同生效後,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二)由於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後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三)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四)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分為發包人責任和人設計人責任。發包人承擔支付設計費、泄露設計文件的賠償責任等責任,設計人承擔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小編提醒,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事關重大,雙方應積極履行權利義務,防止違約造成經濟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