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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42條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1.22W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42條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42條是如何規定的
1.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税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税,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税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關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關税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税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徵收進口關税。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