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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方作證人

法律3.05W
打官司被告方作證人
離婚官司被告方不到場怎麼辦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是它必經程序,因而得出除特殊情況下,離婚姻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不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不到庭的被告,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審理或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可見,一般的離婚官司當事人是不能夠不在場的,除非那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離婚官司當中有一方是屬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者是殘疾人,行動非常不便的等這些情況,那也需要向法庭提交了相關手續,經過批准了以後才能不到場的,正常情況下不在場是堅決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