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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三和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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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三和第十九條
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是什麼
《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