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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法院保理合同糾紛

法律2.05W
江蘇法院保理合同糾紛
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期限是多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是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的,轉了之後就可以按上述規定計算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