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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老幹部去世後的撫卹金可以立遺囑嗎

一、離休老幹部去世後的撫卹金可以立遺囑嗎?

離休老幹部去世後的撫卹金可以立遺囑嗎

不可以,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以遺囑的形式加以分配

死亡撫卹金帶有精神撫慰的作用,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死者扶養的或生前對死者照顧照料的人。故死亡撫卹金的分割應參考親屬與死者之間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有哪些立遺囑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憮卹金通常情況下是給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具體分配撫卹金的時候,應該結合親屬跟使者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來處理,撫卹金不是給某一位親屬的。離休老幹部去世之前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也不能由其他人代替當事人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