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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擔保時效

法律1.47W
擔保人擔保時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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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上述條款分析,你簽了字,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這種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當初借款期限是三個月,那麼保證期間應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債權人在這個保證期間未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你作為保證人,你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建議你當面諮詢律師,以便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