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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拘留到送至看守所

法律2.02W
宣佈拘留到送至看守所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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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逮捕換看守所地方嗎

刑事拘留變成批捕措施,辦案人到看守所宣佈,並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證上簽字。刑事拘留羈押地點是在公安局的拘留所,逮捕後羈押地點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設置地點往往是在同一個院內。刑事拘留後認為要逮捕的,偵查機關應報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決定逮捕的,偵查機關應向犯罪嫌疑人宣佈;逮捕本身不存在要求家屬到場,只是在逮捕以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電話通知領取逮捕通知書或者直接寄送逮捕通知書,現實中一般都是郵寄逮捕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