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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房產分割 雙方到場

法律1.05W
離婚 房產分割 雙方到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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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析產需雙方到場

離婚房產析產一般情況下需雙方到場,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行為,必須要到場,如果説確實因為一些工作原因或者是其他的交通原因不能夠到場的話,那麼是可以委託授權他人進行的。析產登記,是房屋登記中比較常見的一種類型,它和繼承登記、贈與登記都有一定的區別。房產析產一般是要遵循六大原則的。其一項原則就是所分割的房屋需要盡最大的限度來保證其房屋的整體性;第二項原則就是要儘可能的來保證此手續不會損害該房屋現有的價值;第三項原則的採取一人獨有的方式,然後再給其他人以金錢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方式來進行補償;第四項原則主要是採取大家共有的方式;而第五項原則則是採取大家競買的方式;第六項原則則是該房在進行買賣的時候,大家所分的價款的方式,析產登記一般都是各地的房管局部門進行辦理。

此項登記工作,在通常情況下都主要是用於離婚析產的。離婚析產其實就是夫妻雙方因為要離婚,而針對個人對其房屋所佔有的份額來進行一定轉移工作的登記手續。在辦理離婚析產登記的手續之時,是需要雙方都到場的。關於離婚所簽訂的協議和其財產的分配,是需要男女雙方都在場並且達成一致的。對於那些因為離婚而需要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的男女雙方,其房產的共有權會發生變動,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其離婚析產是可以不用繳納一定交易税費的。

在辦理離婚析產這一登記手續的時候,首先需要準備好以下資料:.

第一項資料就是雙方當事人所持有的離婚判決書,此判決書一般是由中級以上的法院進行判決的,或者是在經過區級以上的公證處進行了有效公證的,沒有公證的是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現場辦理相關的析產登記工作的,又或者是出具離婚證,同時需要註明關於財產分配的具體情況。

第二項資料就是登記在雙方當事人名下的房地產證書,如果説擁有共有證書的,還需要提供共有證。

第三項資料就是雙方申請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第四項資料則是關於房地產登記的申請書。

第五項資料則是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