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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負連帶責任

法律2.34W
互負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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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應互負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的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胡某的死亡系雙方駕駛員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的,雙方駕駛員的行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分割,均是損害發生的必要因素,構成共同侵權。


  三:掛靠單位是受益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掛靠是指由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但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從事運輸經營的活動。對外而言,掛靠人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內而言,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的是一種資質等級,車輛的真正所有人實屬掛靠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的覆函》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運營中取得利益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所以,建議廣大司機朋友們,不要投機取巧了,不要認為,交通部門抓不到你違規的證據,就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各種後果還是要你們自己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沒查明法院如何判決事故雙方的責任也都是有法可依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