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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員工判緩刑後

法律1.59W
鐵路員工判緩刑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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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判緩刑能開除嗎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如某公司出納程某因犯貪污罪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間,該公司對程某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間所在單位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予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所以,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對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在其緩刑考驗其內,不應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故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刑法》第70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這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義務。所在單位應認真履行,不能為了“卸包袱”,而對本單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開除處分,一推了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

我國相關的犯罪者的罪行如判處緩刑的,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的處罰結果可以通知勞動單位,也可以不通知。相關的勞動單位和當地的派出所都應對這類人的日常生活和基本行為準則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督促,已達到相應的處罰效果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