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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案件的被害人

法律2.02W
重婚罪案件的被害人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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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被害人自己起訴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