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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享受的生效時間

法律2.93W
工傷保險享受的生效時間
工傷保險生效時間從何時開始生效
關於工傷保險生效時間的相關規定: 一、《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説明工傷保險關係從用人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之日起生效。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規定,工傷保險關係從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之日起生效。 三、自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次日生效。 四、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次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