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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約定退夥不得分割財產

法律1.07W
個人合夥約定退夥不得分割財產
個人合夥約定退夥不得分割財產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