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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在民法典的規定中是否構成了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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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在民法典的規定中是否構成了過錯
出軌在民法典的規定中是否構成了過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説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説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説,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