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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擔保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1.56W
自然人擔保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自然人擔保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自然人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的時限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時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人責任為多少
保證人承擔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履行債務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