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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對於合夥協議過期了還有效嗎

法律1.42W
想了解一下對於合夥協議過期了還有效嗎
想了解一下對於合夥協議過期了還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應當解散。也就是説,合夥到期後如合夥人不繼續經營的,合夥協議終止失效。合夥到期後繼續經營,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協議仍有效,合夥期限為不定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