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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對外擔保

法律1.87W
有限合夥對外擔保
我想請問一下有限合夥對外擔保是怎樣的?
關於有限合夥對外擔保,根據《合夥企業法》第31條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但該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同樣分別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處理:“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法規表明以下幾點:1、對外效力方面:合夥企業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進行對外擔保,只要被擔保方為善意第三人,該擔保行為有效,而合夥執行人擅自以企業名義對外擔保,就相當於形成一個表見代理;另外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以全部財產清償,不足清償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對內效力方面:如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合夥人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