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包含什麼注意事項
法律1.12W
醫療事故鑑定包含什麼注意事項
1、複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2、申請鑑定可三選一,單方申請醫學會不理
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共有三種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任選其中的一種。
(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
3)由人民法院委託。
換句話説,通常情況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都會先找醫院,由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若達成一致協議,則雙方可以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單方投訴到衞生行政部門,由衞生行政部門來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不接受患者或者醫院單方面的申請);另外,當事人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3、首次鑑定不滿意可申請再次鑑定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
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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