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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

法律1.09W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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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1、物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從屬於物權,不得單獨存在,亦不能單獨轉讓,本質上來説是物權實現圓滿狀態的一種途徑。由於物權為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於物的圓滿支配狀態沒有得以恢復,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不適用除斥期間,但質權人與留置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是例外,要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詳見鍾秀勇教材)。2、債權請求權是基於債權關係存在,因債權具有相對性,為相對權,不能像物權那樣隨時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構成要件不同)1、因為物權為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物的支配處於不圓滿狀態就可以行使,即物權請求權不要求以過錯和實際財產損失為要件。例如:消除危險請求權,是為了解決物權人的物在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時,賦予物權人可以請求他人消除危險狀態的權利。如甲乙毗鄰而居,乙的樹木可能要傾倒,隨時可能砸壞甲的房屋,甲就樹木可能隨時傾倒的危險要求乙消除危險。此案例中樹木將要傾倒可能是由於風雨的原因,可能是由於水土流失的原因,對於乙來説,並無過錯。對於甲來説,亦無財產損失。但甲作為物權人,其對於物的支配可能處於不圓滿狀態,因此有權要求乙消除危險。2、債權請求權尤其是侵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一般要求以過錯為要件,即使是因為違約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現,並要求有實際損失。三、權利主體不同1、物權請求權不僅僅限於物權人本身,還可以擴大到基於間接佔有而對物有使用權的主體。例如,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乙所承租的汽車被丙非法佔有,此時,甲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更為準確地説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乙作為基於債權合法佔有汽車的使用權人,亦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4條所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詞條文中規定的是“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處的權利人就不僅限於所有權人。2、債權請求權一般為債權人所行使,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權力主體的變更,例如侵權責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旦場測渡爻盜詫醛超互侵權責任法》第18條之規定)。再入合同領域的債權請求權,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無權作為權利人進行訴訟,例外的是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