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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與返還原物

租賃合同與返還原物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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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買賣不破租賃有衝突嗎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所有權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依法要求該佔有人或轉得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為物上請求權之一種。在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受到侵害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恢復其原有權利狀態的基本手段;它充分體現了物權的歸一力和追及力。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屬於侵權之債問題,不在返還請求權的效力範圍之內。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對原物的佔有,為此,相對人應將所有物或標的物移交物權人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