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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以後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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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以後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法院判決離婚以後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和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都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有效證件,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後,婚姻關係解除,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但是離婚判決書並非一經做出即生效,在離婚判決書合法送達後,有十五日上訴期,若在上訴期內雙方均沒有上訴,一審離婚判決書才生效。若一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需待解除婚姻關係的二審判決合法送達後,離婚判決書才生效。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和離婚證就解除婚姻關係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離婚後,可以憑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也可以直接拿着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户口登記、房屋過户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