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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後如何辦理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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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離婚後如何辦理離婚證?

法院判決離婚後如何辦理離婚證?

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也就不存在判決離婚怎麼辦離婚證的問題。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再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如果想再婚,那麼當事人直接帶離婚判決書和身份證明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就可以。如果因丟失離婚判決書無法辦理登記結婚的,可以由當事人憑身份證到當初辦理離婚訴訟的法院檔案管理部門説明情況,申請辦理查閲和複印當事人離婚判決書手續,然後在複印件上加蓋法院檔案管理公章,就可以作為當事人的離婚判決書使用。

二、《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之間經過起訴來辦理離婚的,是屬於司法機關對夫妻之間的婚姻狀態進行了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判決離婚,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是否達到了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標準來進行認定,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協商離婚的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