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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否都有效

法律2.32W
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否都有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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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否都是有效的

有效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或者放棄。但繼承權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開始履行,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也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