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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的協議書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1.46W
借名買房的協議書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借名買房協議書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針對普通商品房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有效,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協議;
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侵害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
針對經濟適用房的借名購房合同,法院會進行更為細緻的審查與區分,滿足下列條件的借名購房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1)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原購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
(2)當事人明確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3)登記人並非通過搖號取得購房資格的。此類借名購房合同因不具有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從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
認定為無效的借名購房協議即使公證也無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譭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