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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永嘉有公租房

法律2.96W
温州永嘉有公租房
温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三類。如申請人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温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殘聯出具的《温州市殘疾人特困證》和總工會出具的《温州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的,其證件上載明的人員也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審、聯合審核三個程序。申請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區住房保障業務辦理點提交申請。 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温州市區居民户口。 2、申請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3、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66元),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購有12萬元(含)以上(以車輛購置税發票上計税金額為準)或2輛(含)以上非營運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5、申請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30萬元(含)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