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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鄉落户宅基地

法律2.83W
回鄉落户宅基地
想諮詢一下回鄉落户宅基地的問題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的特點: 1、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也就是説,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户的名義申請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權利。 3、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效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 從以上定義可知,不僅是農村村民所享有,也有極少數城市居民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是永久佔有的,地隨房走是必然的,由於建造人對於房屋權的長久性,而房屋只要沒有倒塌、滅失,即便申請人失去社員的資格,也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從上面法條可知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轉讓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的。對於使用權是不是同意轉讓或轉讓給誰因是由土地權人決定,也就是説因由村集體決定,所以對於村民免費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建房後轉讓房屋時涉及土地使用權移轉的,必須附條件是肯定的,如經村集體同意,或免費改收費補交,至於購入房屋者不應有身份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