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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房產過户必須去公證麼

法律2.99W
離婚判決房產過户必須去公證麼
法院判決後的房產怎麼辦理過户

法律規定,法院裁決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持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文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等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即過户手續。若有關當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文書,之後,新房屋所有人可單方持上述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但如原持證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無法辦理房屋户手續的,可按如下程序辦理過户手續:


權利人(申請人)為個人時:請持身份證明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法律事務科遞交公告申請書,同時提交法院的裁定(判決書)、身份證明(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時的還須提交公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權利人(申請人)為單位時:請持單位介紹信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法律事務科遞交公告申請書,同時提交法院的裁定(判決書)、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通過拍賣程序成交的,還應提交法院委託拍賣行的拍賣委託書、拍賣成交確認書。


法律事務科在受理公告申請後30日內起草公告、報領導簽發。在您(單位)向報社交納公告廣告費後,該科幫您(單位)到報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後,該科將刊登公告的整版報紙合檔,您(單位)可從該科免費領取該份報紙。登報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持證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時,您(單位)可持上述資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報紙到房管部門(軍產、涉外產、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其他的到房產所在的區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