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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行政處罰裁量

法律1.11W
保監會 行政處罰裁量
保監會行政處罰裁量的處罰方式是什麼?
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限制業務範圍;   (五)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六)責令停業整頓;   (七)吊銷業務許可證;   (八)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九)撤銷任職資格;   (十)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進入保險業;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保監會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序,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