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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擔保業務

法律2.36W
招投標擔保業務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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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擔保業務包括哪些東西呢?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其投標文件的;
(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未按該工程的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在投標有效期內,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立案查處的。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投標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