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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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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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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這是區別故意殺人罪與其他犯罪的本質特徵。法律上的生命,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自人出生後能獨立呼吸,至心臟停止跳動。

2、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中以不作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管是否達到目的,即不管是預備、中止、既遂還是未遂,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殺人的方法可以多種多樣,但針對的必須為特定的受害人,如使用放火、爆炸、偷渡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者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在量刑中,可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為要件。但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反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4、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希望其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並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無希望、積極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

直接故意的主管惡性大於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等,可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中應予以考慮。

我們可以看出激憤殺人在我國中也屬於故意殺人罪,如果造成了當事人受傷的話,法院會根居事情的原委和實際情況,對於行人來説,很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畢竟行為人的激憤殺人,對他人的生命造成了嚴重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