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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離婚應該怎麼樣分財產

法律3.2W
事實婚離婚應該怎麼樣分財產
事實婚離婚應該怎麼樣分財產
1、對於事實婚姻離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係,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
2、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