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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51條

法律2.19W
土地承包法第51條
刑訴法第51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執行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適用於六種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辦結的;人民檢察院不批准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