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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

法律2.77W
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
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理?
下面是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的一些規定,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