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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由哪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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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由哪方行使
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由哪方行使
選擇之債,是指可以從約定的幾種給付標的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
一般情況下,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可以由雙方約定;未約定的,由債務人行使;但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選擇並經催告後仍未選擇的,那麼選擇權就轉移至對方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