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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幾種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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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幾種迴避
請問行政法行政複議管轄分為哪幾種
行政法行政複議管轄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管轄。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適用的管轄稱之為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行政複議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管理的制度。 (4)轉送管轄。轉送管轄指接受屬於特殊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這可以避免由於特殊管轄的複雜性而影響申請複議。同時也加重了行政複議機關轉送複議案件的責任。 (5)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複議案件,上級主管部門或一級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這種指定管轄往往是因為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只能由它們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