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勞動仲裁的具體含義及操作

法律3.16W
勞動仲裁的具體含義及操作
勞動仲裁辦案程序具體步驟及順序
勞動仲裁辦案程序; 1、受理:申請人向仲裁委書面申請仲裁後,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2、申請書副本送達: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答辯: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十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 4、答辯書副本送達:仲裁委在收到答辯書後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5、通知開庭: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6、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當事人最後意見、庭上調解。 7、結案:主要的三種結案形式有和解後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庭調解成功製作並送達調解書、調解無效仲裁庭作出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 8、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