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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效損失認定

法律2.83W
房屋買賣無效損失認定
怎樣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些將導致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