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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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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
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
【問題解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户行、賬户;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
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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