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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舉證責任

債權債務糾紛舉證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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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依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