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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人身搜查

法律2.79W
刑事訴訟法人身搜查
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不得少於2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