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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觀要件

法律2.55W
挪用公款罪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挪用公款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二)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三)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佔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