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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補償

法律1.06W
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補償
嶽池縣縣城規劃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徵地拆遷户合法權益,推動徵地房屋拆遷安置貨幣化工作,確保徵地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開展,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16〕17號)、《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安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廣安府發〔2013〕13號)及《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安市中心城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廣安府發〔2016〕19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在縣城規劃區內涉及房屋拆遷的,全面鼓勵實行貨幣安置。


第三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城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徵收為國有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房屋。


(二)符合廣安府發〔2013〕13號文件第四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户,按人均35平方米商品房屋面積乘以貨幣安置補償標準計算貨幣安置補償款。被拆遷户原有住房建築面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廣安府發〔2013〕13號文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原有房屋建築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商品房屋面積乘以貨幣安置補償標準計算貨幣安置補償款。


第五條 貨幣安置補償標準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佈之日前3個月縣城規劃區內商品房屋銷售均價。


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定期公佈縣城規劃區內商品房屋銷售均價。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受縣國土資源局委託,實施各自轄區內徵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負責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及代為履行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 被拆遷户具有基本住房保障且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實施單位自《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應當將第四條所確定的款項全額支付給被拆遷户。


選擇貨幣安置未具有基本住房保障的被拆遷户,應在嶽池縣區域內購房,所購房屋面積應當滿足基本住房條件;被拆遷户持網籤《商品房買賣合同》,經拆遷實施單位核實屬實後,拆遷實施單位按《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將補償等款項匯入售房者賬户支付被拆遷户購房款。


補償等款項不足購房款的,由被拆遷户自行解決;超過購房款的,由拆遷實施單位將超過部分匯入被拆遷户賬户。


第八條 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被拆遷户,應當與拆遷實施單位簽訂統一文本的《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實施單位名稱和被拆遷户姓名(含被拆遷房屋全部共有成員)。


(二)被拆遷房屋地址、結構、建築面積及產權面積等情況。


(三)補償等款項的標準,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拆遷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簽訂《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等款項的被拆遷户,視為已享受政府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使用國家其他保障住房權利。


第十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户,在廣安府發〔2013〕13號文件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搬遷,除享受該款規定的獎勵外,每人另行給予臨時過渡費等補貼1萬元。


簽訂《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1年內,在嶽池縣城規劃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房且所購房屋滿足基本住房保障的,每人另行獎勵8萬元,被拆遷户向拆遷實施單位提供網籤《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50%;提供《不動產權證》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剩餘的50%。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户簽訂《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補償款不履行協議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發佈之前已啟動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村民小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看到了這裏相信大家對嶽池縣徵地補償標準在心中有了一定的概念,我們不但要了解國家的有關法規,還要結合當地的一些明文規定,因為各個地區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要在各地政府規定的基礎上來看待補償標準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