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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無罪判決無罪

法律2.39W
宣告無罪判決無罪
宣告無罪判決無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

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

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一、宣告無罪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的司法機關都是會對犯罪分子做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同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量刑,如果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主觀原因或者是客觀原因沒有實施完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也是會酌情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刑事案件不同階段請律師有什麼作用?關於刑事案件,分為三階段:

公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1、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親屬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會見的。

律師可以:

1)會見,在律師允許範圍內傳達雙方信息,安撫受驚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諮詢;

3)申請取保候審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律師就可以申請閲卷,瞭解具體案情以及司法機關掌握了什麼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

3、審判階段:

這是最關鍵的階段。

律師根據案情實施辯護策略,與公訴機關據理力爭,通過事實和法律説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辯護意見,使審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發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或者從輕處罰。

温馨提醒:

綜合來説,刑事案件越早聘請律師越有利,如果説家人涉及刑事案件的話,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是建議找一位刑事律師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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