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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被宣告無罪案

法律2.39W
詐騙被宣告無罪案
詐騙被宣告無罪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

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