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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大病統籌的報銷範圍

法律1.44W
職工大病統籌的報銷範圍
職工大病統籌的報銷範圍
1.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惡性腫瘤治療: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包括惡性腫瘤化學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以及中醫藥抗腫瘤治療2、精神類大病治療:精神分裂症、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強迫症、躁狂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抑鬱症3、重症尿毒症門診血透、腹透治療4、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5.法律依據:《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