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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貪污罪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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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貪污罪上訴狀
村幹部可能構成貪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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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構成貪污罪: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税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説,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前述規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貪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