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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限要求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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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限要求都是什麼
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限要求都是什麼
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4、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5、逮捕。是司法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於看守所強行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刑訴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