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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2.64W
員工作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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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條件

公司員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條件:
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有所在地單位進行推薦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權限又稱為訴訟代理權限,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但在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時,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幫助其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