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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能提出破產申請

法律1.37W
清算組能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清算組的答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的有關規定,債權的確認主體應是債權人會議,而不是清算組(或清算組織)。對債權人會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提出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原裁決的執行。因此,你應先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沒有成立之前);在債權人會議成立之後,你應向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而不是想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不是債權的確認機關,不具有確認債權的資格。